公司律师顾问
上海房屋动迁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婚姻律师
扬远首页
关于扬远
扬远简介
扬远律师
业务部门
公司法律部
民事法律部
涉外法律部
刑事法律部
金融业务部
扬远案例
公司法务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金融业务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行政诉讼
扬远动态
扬远荣誉
扬远新闻
律师文苑
加入扬远
扬远文化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法律咨询热线:021-61683566 18516773845
扬远案例
公司法务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金融业务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行政诉讼
扬远析法:夫妻单方债务,是否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
生活中不乏此类判例,就是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债务人(夫妻一方)对债权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但未明确该债务是单方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主债权为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执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以及选择采取何种路径执行?
离婚男女:离婚后才发现隐匿财产的怎么办?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其中大部分夫妻在感情破裂时选择协议离婚。但基于婚姻状况的不同,不少离婚男女在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回头才发现有所疏漏。今天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离婚后才发现一方隐匿、转移的财产该怎么办?
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可抵抗债权人强制执行吗?
对于离婚协议中已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办理若需的登记/备案手续时,该财产如何归属?且一方是否可依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对抗债权人强制执行?今天,扬远律师婚姻家庭团队将结合一则案例为您分析:离婚后财产约定在对抗强制执行中的效力问题。
离婚男女:婚内财产协议到底有效吗?
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人们对于婚姻的态度愈发谨慎,结婚双方财产差距较大、或一方带有子女的重组家庭更是如此,当前婚姻客观上的不稳定,促使了越来越多的人将婚内财产协议提上了日程。本次扬远律师将通过案例为大家介绍一下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
离婚男女:约定房屋归属小孩,可以反悔吗?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其中大部分夫妻在感情破裂时选择协议离婚。不少离婚男女虽然分道扬镳,但考虑到共同子女的利益,倾向于将双方名下的房产协商一致留给子女。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签署包含该内容的离婚协议后还可以反悔吗?本文从最高院典型案例中深度剖析,以饕读者。
律师说法: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吗?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离异或丧偶后,经常会选择再婚。再婚家庭中,往往需要面临的是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去世后,继子女是否一定有权继承其遗产?法律对此有哪些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审查哪些条件?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吗?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一些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的情况,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的相关问题。什么情况下一方名义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夫妻间的约定可以对抗债权人吗?若双方离婚后,债务归属于一方,债权人的利益又如何得到保障呢?通过本文,扬远律师将给大家答疑解惑。
夫妻协议离婚约定一方承担抚养费,是否有效?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未成年的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至18周岁,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关于抚养费的承担,又是否绝对不可变更?
双方签字但未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吗?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讼离婚,此种情况是一方不愿离婚、双方就财产或小孩抚养权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一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双方就财产等协商一致以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达成和平分手的一种方式。那么,以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的方式离婚,是否男女双方只要签了字,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了呢?
协议离婚后探视权受阻,该如何处理?
共
97
篇文章
首页
|
上一页
|
1
2
3
4
5
6
7
8
9
|
下一页
|
尾页
10
篇文章/页 转到第
页
联系方式:
电话:021-61683566
手机:18516773845
邮箱:office@yangyuanlaw.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738号 胜康廖氏大厦701室(地铁九号线商城路2号口出,直行150米)
上海房产律师网
|
邮箱登录
备案信息:
沪ICP备15043676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