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21-68823283   18516773845
 
协议离婚后探视权受阻,该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双方离婚后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孩子的事情时有发生,双方争吵不断、矛盾加剧,甚至出现“抢夺孩子”的情况。对于孩子而言,父母的争吵、抢夺是继离婚后对孩子的二次伤害。那么,该如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呢?

案 情 介 绍

何先生与张女士于2012年8月登记结婚,2013年7月生育儿子小何。2017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何由张女士抚养,何先生享有探视权,可每周探望一次。离婚初期,何先生按约定每周探望小何一次。可自2018年1月份开始,张女士及家人便以各种理由阻止何先生探望。何先生多次找张女士协商未果,又不知如何处理,便找到扬远律师寻求帮助。

扬 远 分 析

探望权,也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制度是一种保障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探望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为目的,实践证明,探望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预。

本案中,由于张女士和何先生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关于抚养权的约定并未通过生效判决、裁定的方式进行确认,因此,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何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探视权纠纷之诉,并在诉讼请求中就探视权的行使时间、方式等提出具体可执行的请求。法院将从最有利于小何的生活、健康成长等角度出发,并综合考虑何先生与张女士的居住情况、生活环境等因素来确定何先生的探视方式及时间。

若在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后,张女士依然阻止何先生在判决书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行使探视权,何先生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协助何先生行使探视权。当然法院依何先生之申请强制执行时会从最有利于小何的生活、健康成长等角度出发,不会对小何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会强制采取不利于小何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

综上可知,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方式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在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或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时,探视受阻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在不影响子女健康的的前提下实行强制措施帮助实现探视目的。

最后,扬远律师提示,即使有生效的判决书约定谁抚养孩子,但如果获得抚养权一方确实存在未照顾好孩子或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况,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所以作为获得抚养权一方务必要给与孩子最有利的成长环境。

法 律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上海房产律师网 | 邮箱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