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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女:婚内财产协议到底有效吗?

婚内财产协议,是我国婚姻法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体现,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即共同所有)相对,它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的形式,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及对外债务的清偿等进行约定。

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人们对于婚姻的态度愈发谨慎,结婚双方财产差距较大、或一方带有子女的重组家庭更是如此,当前婚姻客观上的不稳定,促使了越来越多的人将婚内财产协议提上了日程。本次扬远律师将通过案例为大家介绍一下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

案例分析

2010年12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杨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婚前,刘某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杨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协议签订一年后,杨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诉讼双方约定涉案房产、车辆为共同财产,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杨某、刘某某婚后共同财产,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最后,法院判决: 杨某、刘某某婚后共同财产中位于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渤海二十二路明日星城小区42号楼1单元302室的住房一套归刘某某所有(剩余贷款16万元左右由刘某某偿还),刘某某给付杨某该项财产分割款60000元;婚后共同财产中的鲁MKR236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归杨某所有,杨某给付刘某某该项财产分割款22500元。

扬远释法

与“忠诚协议”饱受争议不同,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我国婚姻法是允许双方婚后对夫妻间财产的归属自行约定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是完全予以认可的。

面临婚姻危机,无过错一方完全可以提出与对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的请求,并对主要的夫妻间财产作有利于自己的约定,比如说将房产约定为归一方所有。

需要提醒的是,在婚内财产约定中最好不要涉及离婚的相关内容,避免与离婚协议或是忠诚协议混同。因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原则上允许当事人反悔。

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文由扬远律师婚姻团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倾情整理奉献,涉婚协议类型不多,但不同类型的协议效力却有本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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