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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约定一方承担抚养费,是否有效?

现实生活中,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选择解除婚姻关系时一种相对便捷、常见的方式。与此同时,双方势必会因为尽快达到离婚目的,而自行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扬远律师需要提醒您的是: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但务必重视离婚协议的内容,避免所约定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被撤销或因极不公平、未作出妥善处理等引发更多纠纷。

例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未成年的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至18周岁,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关于抚养费的承担,又是否绝对不可变更?今天,扬远律师结合如下案例为您揭晓答案。

案例简介

王女士和李先生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双方于2012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活一直幸福、甜蜜,羡煞旁人。2014年1月10日,双方生育一子。自2015年1月开始,双方常因琐事产生矛盾,争吵不断。2016年5月,双方最终决定协议离婚,共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关于婚生子小李的抚养问题,双方一致约定由李先生抚养至18周岁,王女士无需承担任何抚养费,享有每月两次的探视权。

2017年9月,婚生子小李开始就读幼儿园,每月生活费、教育费等共计8000元左右。此时,李先生因单位经营不善破产而失业,其母亲也因年事较高罹患疾病,需要巨额医药费。李先生的经济状况不断变差,已无力独自承担婚生子小李的所有的生活、教育费。无奈之下,李先生以婚生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支付抚养费。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女士以离婚协议约定自己无需承担婚生子的任何抚养费为由,不同意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李先生向法院举证了自己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婚生子因就读幼儿园生活费、教育费急剧增加,自己目前的经济状况已无力独自承担婚生子的全部抚养费,坚持认为王女士应当支付部分抚养费。

法院裁判认为,本案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其他无效情形,因此是有效的。但鉴于李先生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婚生子因就学抚养费增加,不妨碍婚生子向母亲王女士提出要求支付必要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每月向婚生子支付抚养费2000元。

律师评析:

结合上述案例,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双方协议约定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是否有效;二是该约定是否影响抚养方在必要情况下向另一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可以协议约定子女抚养权,包括抚养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由此看出,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首先应考虑的是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

简而言之,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或其他无效情形,应属真实有效。但该约定并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抚养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子女的成长教育环境发生变化等必要情况下,向另一方主张必要的抚养费。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7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团队致力于离婚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离婚后共同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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