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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王扬律师做客《东方大律师》节目为求助人在公房拆迁中的补偿款分割提供法律帮助
    今天的《律师宅急送》中,委托人是蔡小姐,需要栏目组请一位律师为她们家在公房拆迁中的补偿款分割提供法律帮助。
    蔡小姐父母系支内人员,2000年时因身体不好从外地回到上海,父亲户口迁入爷爷承租的一处公房内,母亲户口未迁入。公房内还有蔡小姐叔叔和他女儿两人居住。因为居住面积20.5平方米,面积小,居住困难,父母在这套房子里没住几天便在外借房居住。2002年爷爷去世,公房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仍挂在爷爷名下。2009年2月公房地块开始拆迁,2009年3月蔡小姐父亲去世;2009年4月,蔡小姐叔叔被指定成了公房的承租人,并以承租人身份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最终蔡小姐叔叔和其女儿获得全部的安置利益:两套安置房。
    蔡小姐的妈妈认为,蔡小姐的父亲也应当有权分得安置补偿,但其叔叔认为蔡小姐父亲是空挂户口;公房居住不困难,其父母均未在此居住满一年,不是公房的同住人,无权分得补偿。蔡小姐和妈妈无奈下起诉对方,但一审败诉。上诉期内找到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王扬律师代理上诉。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王扬律师在代理本案后将本案的疑点和难点归纳为:
    1、蔡小姐的父、母亲是否属于这套公房的同住人?
    2、蔡小姐父母没有实际居住公房是因公房居住困难,理由是否能够在法律上成立?
    3、蔡小姐父亲已经去世,是否仍可获得补偿安置份额?
经过王扬律师了解,蔡小姐的叔叔曾经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又将福利分房处置后才迁入这套公房内。大致的情况是:公房在蔡小姐父亲去世前没有承租人;里面有父亲、叔叔、叔叔女儿三人户口;公房结构是一个底层前客10.9平方米、一个底层后客9.6平方米。
根据相关规定,公房在拆迁中,同住人资格要求在公房内有户口,因此,蔡小姐的母亲因在此没有户口,也没有实际居住,所以不属于同住人。蔡小姐父亲在此有户口,但还不一定属于同住人。
    根据规定,如果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而在外借房居住,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房屋的,虽然没有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也视为公房同住人。所以公房是否属于居住困难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经过仔细研究当时的拆迁政策法规,在拆迁中公房居住困难是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那么又根据《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点实施意见》规定,居住困难是指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
    但本案中公房居住面积是10.9+9.6=20.5平方米/3=6.83平方米,大于5平方米。
    经过进一步研究发现,根据《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2]18号)第四条中公有住房居住面积确定办法之规定,公有住房,按照有效的《租用公房凭证》,记载和下列规定,计算居住面积,即:住房的厅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后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将居住面积减去6=14.5/3≈4.8平方米<5平方米。所以公房居住困难的理由在法律上应当是成立的。
而且,当时公房内居住的蔡小姐叔叔和女儿,叔叔的女儿年纪已大,蔡小姐父亲要入住,母亲肯定也是要一同入住照顾父亲。这种情况,即便在数字上居住面积不困难,但四个人在公房内其实也根本无法共同居住生活。
    最后,王扬律师还向法院提出,1、蔡小姐的父亲是在动迁开始后去世的;2、蔡小姐的叔叔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假如父亲在世,要指定新的承租人,叔叔不符合条件,也应当指定父亲为承租人。因为父亲去世之故,使得原本没有资格的叔叔成为了新的承租人,并据此获得了本无资格获得的巨大的安置利益。这对蔡小姐一家来说,其实是非常不公平的。
    处理结果:
    经过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王扬律师的努力争取,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王扬律师的上述意见,改判蔡小姐父亲有1/3的安置份额(一套安置房产),该份额以遗产形式由蔡小姐和母亲共同继承。
    对本案的思考与评论:
    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王扬律师除了在法律政策的外在规定上使蔡小姐父亲的同住人身份资格得到了满足,还使用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作为依据。否则,所造成的结果就是本该全部获得安置补偿的父亲却一无所获,原本没有资格获得安置补偿的叔叔却尽得所有利益,这对当事人来说造成了利益的巨大失衡,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两项结合,使法院采纳了王扬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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