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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谭海燕律师做客《律师来了》栏目为求助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提供法律帮助
    今天的《律师宅急送》中,委托人是李小姐,需要栏目组请一位律师为她在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提供法律帮助。
    李小姐与先生于2007年结婚,先生是做挖掘工程的,婚后共同购买了工程车辆、挖掘和吊装设备等,一开始是个人经营,车辆设备都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后来生意越做越大,两人就在2011年共同开了一家工程公司(注册资金50万),专门承接挖掘、吊装工程。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购入部分车辆设备,并把之前购买的工程设备车辆都并入到公司名下,壮大了公司的资产,公司也持续盈利,变得很值钱。2013年双方发生矛盾并最终决定离婚。但是如何处理公司,两人不能达成一致。
    男方认为公司都是自己在辛苦经营,工程项目都是自己联系的,女方只是管管财务,贡献较小,而且公司设立时男方登记的持股比例是80%,女方是20%,所以男方要公司,并只同意补偿李小姐20%折价款。李小姐认为,虽然公司的钱大多数都是男方赚回来的,但公司是婚后两人共同开的,自己也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登记的持股比例虽然是2:8,但工商登记又不是两人分财产,不能按登记的比例分割,应当一人一半分配。
    双方各持己见,两个家庭也针锋相对,不可开交,李小姐决定提起诉讼。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谭海燕律师在代理本案后将本案的疑点和难点归纳为:
    1、离婚时对于共同开办的公司要分割,分的是什么?
    2、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一人一半,在离婚时对分割财产有什么影响?
    3、公司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该如何分割?
    离婚案件中,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财产该如何分割,对于一般常见的财产,如存款、房产,股票等,分割时相对比较容易理解。但是作为财产集合体的公司,它具有特殊的财产形态,分割也与上述财产有所不同。处理公司财产分割,其实是分股权,也就是分股权背后所代表的财产利益,也就是由公司的净资产和赢利能力所代表的市场价值。这个市场价值是需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出来的。
    另外,关于夫妻股东登记的持股比例问题,只要双方没有约定持股比例就是财产分配比例,仍然要按公司全部价值各半分割。因为股权不仅仅包括了股东的财产权,还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具有身份属性。所以不能简单的按持股比例分割夫妻财产。
所以,本案中公司婚后双方共同设立,李小姐和前夫两人都是股东,又没有特别约定,所以对公司的分割,就应当参考评估价,各半分割。
    处理结果:
    经法院委托评估,公司的股权价值为300万元,法院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结合双方意见,最终判决:公司归男方经营管理,李小姐退出公司,将股权转让给男方,由男方一人100%持股,男方向李小姐支付相应的折价款120万元。
    对本案的思考与评论: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财富也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态,公司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财产集合体,将来可能还会出现更为复杂的财产形态,只有及时请教专业律师,充分理解各类财产的法律特征,才能够准确把握和运用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从而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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