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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处分丈夫财产,谭海燕律师为其解决法律困难
    今天的《律师宅急送》中,委托人是孟小姐,需要栏目组推荐律师为她哥哥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一事提供法律帮助。
    孟先生1984年结婚,1993年因父辈的私房拆迁安置一套公房,家里当时同意给孟先生一家三口居住使用,孟先生是承租人。1997年孟先生劳务输出到美国塞班岛,一直没有回来过,辛苦打工挣来的钱都寄回国内补贴家用。
    2008年孟先生的妻子在国内起诉要求离婚,对离婚一事是同意的,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因孟先生当时没有回国,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处理。2011年孟先生结束打工生活,回到国内后面临的状况是:儿子游手好闲,一问三不知;出国前的房子竟然成了别人的产权房,自己已居无定所。已经嫁人的前妻给出的说法是:房子卖了,钱都被儿子花光了。
    王扬律师为她哥哥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一事提供了法律帮助,将本案的疑点和难点归纳如下:
    1、孟先生的房子是如何变成了别人的产权房?
    2、购买公房产权时适用的售房方案对案件有何影响?(94方案还是非94方案问题)
    3、如果房款真的是被儿子花了,自己还能维权吗,该找谁维权呢?
    经过初步调查了解,孟先生的前妻在2007年还没有离婚时就伪造孟先生的签字将公房产权买下,只登记了前妻一人姓名。同时和别人签订了卖房合同,将房子直接转手卖掉。
    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前妻和购买房产的第三人是恶意串通而为,则追回房产已经不可能了。只能要求分割售房款的一半。于是便启动了诉讼。诉讼过程中又遇到了新的争议问题:
    1、对方认为2007年买房时出售合同上有一句话:“根据1994年公房出售规定”就主张买房用的是94方案,当时儿子已经成年了,所以房产是三人共有,不是两人共有,要分也不是一半,儿子也有份,只能分三分之一。这个说法是否成立?
    2、对方说房款已经被儿子花光了,连三分之一也没有了,要分钱找儿子要。孟先生究竟该向谁要这笔钱?
    对于第一个问题,王扬律师认为对方关于买房时用的是94方案,孟先生只能主张三分之一份额的说法是不对的。因为购房行为发生在2007年,出售价格用的也不是94方案的单价,而且买房过程中还使用了《职工家庭购买公房协议书》,这个协议书在按94方案购房时是没有的。而且购房当时的资料还显示,儿子就是前妻的受托人,办理了全部手续,最终儿子的名字没有在产证上,说明儿子是放弃产权的。所以,房产应当是二人共有,而不是三人共有。孟先生应当主张二分之一的房款。
    对于第二个问题,因为房款是由前妻保管,儿子已经成年,在没有得到孟先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包括他的妻子和成年儿子,任何人是无权动用属于他的一半份额的。假设儿子确实花了一部分,那也只能认为是前妻自愿把她自己名下的份额送给儿子花销。
所以无论儿子是否花费这笔钱,前妻都有义务将一半房款归还孟先生。
    本案处理结果:
    法庭经过多次调查,最终判令前妻一次性返还房款的一半70万元给孟先生。判决后,前妻没有上诉。后经了解,这笔款项已经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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