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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8日,扬远王扬律师参加FM89.9/AM792东方都市广播《东方大律师》节目《律师宅急送》栏目为她争取当年的公房动迁安置补偿款
    今天的《律师宅急送》中,委托人是听众杨小姐,需要栏目组推荐律师为他争取当年的公房动迁安置补偿款。
    杨小姐家里有一套使用权住房在2003年6月动迁,当时哥哥是承租人,杨小姐和哥哥两人的户口在房子里,两人当时都已成年。但杨小姐人在外地多年,对动迁一事不知情,整个动迁安置都是哥哥一手操办。事后得知,当时安置了一套使用权公房,两年后哥哥将其产权买下,随后又对外出售,之后用售房款另外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杨小姐后来回上海生活工作,一次家庭矛盾中意外得知此事。感觉明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却但又不知该如何维权。
    为此,栏目组联系了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王扬律师。杨小姐初见律师时,甚至连当年安置的使用权公房具体位置都不知道,只能把事情前后说个大概。对于这种情况,王扬律师认为首先要做的,就是从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中发现细节,从细节入手进行调查取证,把具体事实搞清楚,才能进一步进行法律分析,制定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
    经过前期艰苦的调查取证,为了能够最大程度维护杨小姐权益,王扬律师团队把诉讼方案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讨论。曾制定了两个诉讼方案。方案一是要求分得卖房款中的一半和相应的利息;方案二是要求赔偿因不能返还安置房相应产权份额的损失。第一个方案比较直接,也容易理解,但杨小姐权益的维护非常不充分,损失不能有效弥补。第二个方案背后的法理基础有点复杂,她哥哥伪造签名擅自买下公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导致杨小姐应得的产权份额被她哥哥侵占。如果房子还在,那杨小姐还有机会打一场确权之诉,把名字加到产证上。现在连确权的机会也没有了。于是在赔偿标准的确定上,王扬律师团队就考虑假定一个前提,如果杨小姐当时是产权人,那么她名下的一半份额目前是大幅度升值的,参照这个标准还是比较合理的。结合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最终确定了第二个方案。经过数次开庭,王扬律师团队充分的证明了本案的事实,详细论述了赔偿标准的法律基础和合理性。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她哥哥一次性支付杨小姐66万元赔偿款。从法院主持调解的结果来看,法院对王扬律师团队的诉讼请求和代理意见都是持肯定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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