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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4日,扬远王扬律师参加FM89.9/AM792东方都市广播《东方大律师》节目《律师宅急送》栏目,对求助人购买公房产权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
    今天的《律师宅急送》中,委托人是听众张女士,需要栏目组推荐律师为他们家解决在购买公房产权中遇到的难题。
    孙先生(张女士的先生)是一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该房屋一直由其一家三口居住使用二十多年了,三人户口也在该房内。上世纪90年代,孙先生在外地未成年的外甥户口迁入家中,但人一直没有回来,仍旧在外地生活、学习、就业,结婚生子。
    目前该处公房面临拆迁,孙先生打听到如果把公房的产权买下来的话,可以在动迁中多得近20%的补偿款,于是决定买下产权。他外甥听说拆迁的事后,突然从外地跑回上海住进房子里不走了,说要分一半补偿款,否则免谈。
    孙先生在购买公房产权过程中得知,购买产权需要家庭内部协商一致,现因其外甥态度强硬,不同意购买产权,双方根本无法协商一致,导致购买产权一事搁浅。
为此,栏目组联系了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王扬律师。
    经过了解事情前因后果,王扬律师认为这件事的关键在于孙先生的外甥究竟有没有资格对买产权这件事说NO。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公房的使用、购买的政策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具备购买公房产权资格的人是承租人和同住人。那么这件事的焦点问题就进一步细化为他外甥是否属于本案公房的同住人,另一种说法就是他有没有居住权。
    孙先生的外甥虽然户口在房子里,但他一直没有实际居住生活过,其学习、工作、结婚生子仍旧在外地。这属于典型的空挂户口。因此,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他外甥并不具备公房同住人资格,也不享有公房的居住权。因此,他根本没有资格对公房产权一事发表不同意见。现在动迁补偿政策都是数砖头,而不是数人头,所以他外甥也没有资格要求分割动迁款。
孙先生现在遇到的困境是,物业公司要求全体户口在册人员协商一致,否则就不予办理买房手续。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是因为同住人资格的判断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法律问题,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这个专业能力进行判断,而且从保守的角度考虑,这样做至少可以保证不会出现遗漏同住人的错误。
    因为内部协商已经不可能了,王扬律师就代理孙先生提起了诉讼,法院一审和二审都支持了王扬律师的请求。他外甥的同住人资格已经被排除。孙先生一家已经顺利的买下了产权,接下来的拆迁也会如愿的多得近20%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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