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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前女友200万分手费,妻子能要回来吗?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个奇特的民事案件,因丈夫婚后陆续给其前女友转账550万元作为“分手费”等,新婚妻子一怒之下将丈夫及其前女友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前女友返还其中确属赠与性质的200万元。

一、本案案情

李某和林某系新婚夫妻。婚后,妻子林某偶然发现丈夫李某有数笔大额转账记录,收款人是丈夫的前女友吴某。追问之下,丈夫表示:因前女友不满自己与林某结婚,这些钱是支付给前女友的“分手费”。此后不久,妻子又发现丈夫数次给前女友转账,全部转账金额高达550万元。妻子遂将丈夫及其前女友诉至法院,要求前女友返还全部转账款项。

审理中,吴某表示:自己与李某相恋多年,本已谈婚论嫁,最终因林某介入而分手。出于对自己感情的亏欠,李某婚后半年内自愿赠与其200万元;且根据李某日常收入情况,其难以在结婚半年内获得200万元收入,故该200万元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另外350万元则是自己出借给李某公司的借款,有《借款协议》为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丈夫李某未经妻子同意,数次向前女友赠与“分手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且该200万元款项明显超出夫妻日常生活开支范畴,应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该赠与行为当属无效;对于其余350万元,因吴某与李某公司之间确有其他资金往来,李某也曾为公司代收款项,故无法认定该350万元属于赠与,最终判决前女友吴某返还确属赠与性质的200万元。

摒去本案所涉及的情感纠葛不谈,针对本案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法院的这份判决书到底成色如何?扬远律师今日为您解读。

二、律师解析

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不能举证法院又无法查实时如何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此外,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也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本案中,对于该200万赠与款的性质,妻子林某主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李某无权擅自处分;前女友吴某则主张该款项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李某有权自行处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基于上述原因,前女友吴某并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200万元确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法院最终认定该笔款项属于李某、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关于夫妻“钥匙权”-一方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何在?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家事代理权,因此也被形象地称为夫妻“钥匙权”。但同时该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均属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是否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由法院基于社会一般人的理解,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具体认定。本案中,丈夫李某未经妻子林某同意,陆续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前女友吴某200万元“分手费”,以弥补自己对于前女友的情感亏欠,显然超出了社会一般人所认可的“夫妻日常生活”标准;且前女友吴某并无证据证明妻子事先知道并认可此事,反而是妻子林某通过诉讼方式明确表示对于该赠与的反对,因此该赠与属丈夫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行为,妻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关于“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票否决原则

根据《民法总则》《民法典》有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公序”即指“公共秩序”,主要包括国际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指“善良风俗”,主要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民事活动中发挥类似“一票否决”的兜底作用:即使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程序等均符合法律要求,只要其结果违背公序良俗的要求,该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根据《婚姻法》《民法典》有关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摒去前女友吴某与妻子林某之间的感情瓜葛不谈,本案中丈夫李某作为一位已婚男士,在结婚半年后仍与前女友纠葛不清,并将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前女友,显然有违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亦不符合社会善良风俗的要求,故该赠与行为当属无效。

结语:夫妻共同财产,是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亦是属于婚姻家事纠纷中较为复杂、专业的事项。扬远律师提醒您,如您在婚姻中遇到夫妻共同财产纠纷,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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