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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谈:疫情之下工资发放的合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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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通知规定,本市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特殊行业除外。并明确,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企业停工停产后,成本与营收将发生逆转。对此,有人解读为:企业停工,员工放假,工资照发。更有知名企业高管接受专访时说,数百家店面停止营业,上万名员工离岗休假,企业只能撑三个月,一时成为网络热议话题。

疫情之下停工期间,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是否就是工资照发?工资究竟该如何发放?从网络舆情看此问题,大多数企业和员工均存在认识误区。扬远律师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专业解读,以正视听。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扬远律师在此对疫情之下停工期间企业工资支付的合规之道简要总结如下:

1、停产停工第一个月,应当按正常标准支付工资;

2、从停产停工第二个月开始,如果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上海区域的企业可以与员工重新约定标准,即允许对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变更;

3、从停产停工第二个月开始,如果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工资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以上为法律底线,是为正解!

奉法者强,则国强!—《韩非子•有度》

扬远律师团队愿以专业力量助托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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