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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可以主张由败诉方承担吗?

在一般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律师费往往是由委托人支付的,但委托人也经常会提出律师费是否可以由败诉方来承担的问题。今天扬远律师就通过法院裁判文书为大家介绍一下哪些情况下律师费可以主张由败诉方全部承担或者部分承担。

案情概况

一个诉讼标的3.2亿元的诉讼案件,原告安信信托要求被告天悦公司承担598万元的律师费。

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仅仅酌情判决被告承担120万元律师费损失,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

一审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安信公司为本案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已实际支付一审案件律师费为各方不争之事实。系争合同约定实现追偿的律师费由天悦公司承担,但并未约定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上述约定如果明确,且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也就应当按约承担责任。但如果一份合同仅约定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由违约方承担,通常就不能被视为约定明确而要求违约方全额承担。比如交通费,就可以有飞机、火车、出租车等不同交通工具可以选择,同一交通工具又有不同价格的座位可以选择。法院通常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费用是否合理最终加以确定。同理,如律师费采模糊方式约定即可全额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就有可能完全不顾合理性、必要性,聘请尽可能多、尽可能贵的律师,使得损失不必要地扩大。是故,天悦公司、天域公司、王君瑛、黄北海有关律师费的抗辩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安信公司有关律师费的损失,由一审法院酌情加以确定。在具体酌定时,一审法院考量了三个因素。

一是,委托合同签订时当地的政府指导价。依据2016年时有效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人进行诉讼的价格可以采用计件(最高1.2万元)、计时(每小时3000元)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等多种方式。采用这三种计算方法得出的结论相差悬殊。

二是,我国不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委托律师诉讼并非实现债权之必须。守约方支出律师费获得了法律服务,违约方并未从此种法律服务中获益。

三是,衡量本案争议金额、案件难易、庭审次数和时长以及当地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年平均收入情况。比如,案件标的额可能是决定律师费金额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并非全部。

本案虽然标的额巨大,但双方仅就其中一小部分存在争议,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额计收的律师费就显失公平。又如,当市场普遍采取竞价方式选择律师,市场价格通常低于政府指导价格时,要求违约方按政府指导价格中较高标准承担,也有失公平。综合考虑后,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天悦公司应当承担的律师费为120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律师费由败诉方部分承担是非常可行的,至于合理金额则需要综合多个方面判断。以下,扬远律师就再为大家梳理哪些案件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败诉方承担的案件

1.人身侵权类案件

人身侵权类案件,主要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方因此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往往会酌情支持。

2.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

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包含商标侵权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

3.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包含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仿冒纠纷案件等,当事人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侵权方承担,其中包含律师费。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

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债权人所支付的律师费属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5. 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

民事诉讼中,部分当事人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采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方式发起诉讼,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不得不聘请律师,从而产生律师费,客观上给无过错方造成实际损失,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律师费。

6.担保类案件

在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障其合法利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是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成本费用,属于当事人的损失,也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其律师费。

二、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或败诉方承担的,对于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原则上法院会予以支持,但该律师费必须是合理且实际发生。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律师费的约定、律师费有无实际支付、案件难易程度、案件实际结果、律师工作量等多方情况,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律师费进行酌定。

三、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四、仲裁案件

仲裁案件中,仲裁庭一般也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综合考虑多方因素,酌情裁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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