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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频发,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目前我国正在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但是很多人都存有疑问,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呢?

什么是套路贷?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套路贷”定性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环节,各犯罪嫌疑人各司其职,给被害人设下陷阱,环环相扣,引被害人上钩,最终使被害人深陷其中,无法自拔。这类犯罪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其中掺杂的软暴力、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国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严厉打击着“套路贷”黑恶势力。

案例简介:

2015年8月底,小王因资金周转向A某借款40万元,同时A某要求小王的父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来作为债务担保。

次日,A某将小王年事已高的父母带至公证处办理公证,并收走真的房屋产权证书,将伪造好的的证书交给小王父母。之后,A某通过假造银行流水等方式,将债务虚增至150多万元,小王无力偿还。A某在2017年底将小王父母的房屋(价值400万元)过户自己名下并转卖他人,获利400余万元。

小王父母发现房屋被骗走,遂报警,警察将A某抓获后,仅退赃140余万元,无法弥补小王父母的损失。作为“套路贷”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实际损失不能被完全弥补的情况下,是否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答案是否定的。

扬远提示:

“套路贷”触犯诈骗罪。诈骗、非法集资等侵财型刑事犯罪案件的受害人,在未经刑事追缴或追缴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在此情况下,若诈骗金额数额巨大,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被害人应当积极主张受到的损失,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向犯罪嫌疑人、被告进行追赃退赔。被害人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挽回经济损失。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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