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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上篇)--你不得不注意的几大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司作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之一,参与经济活动十分频繁,因而容易产生纠纷。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的内部治理,防范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股权转让涉及公司股东、股权的变更,涉及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对公司来说意义重大,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部分。近年来,股权转让的纠纷越来越多,本文系统的梳理了股权转让在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详情如下:

股权转让交易主体存在的问题

1. 隐名或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当前不少公司存在隐名投资的情况,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是隐名股东,未实际出资但记载在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登记账簿上的是显名股东,也称名义股东。实践中,因隐名或名义股东对外进行股权转让而引发的内部诉讼及其与外部第三人之间的诉讼都不在少数。

2.未出资到位股东转让股权。股东未出资到位包括未出资、出资不实以及抽逃出资等情形。未出资到位股东转让股权时,股权受让方或以欺诈或显失公平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撤销转让协议、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请求调整减少股权转让价款;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提起诉讼的,通常是以股权转让双方为共同被告,要求一方补足出资、消除股权瑕疵,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3.共有股东单方转让股权。有的股权共有人对外转让股权时,出于恶意刻意向其他股权共有人隐瞒转让事实,造成其他股权共有人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撤销股权变更登记。

拼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工商备案“阴阳合同”现象。不少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避税、掩盖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或基于其他原因,在股权转让时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主张应该履行对自己有利的股权转让合同,否认对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2.转让标的混淆了“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有的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标的的约定混淆了“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仅笼统约定“整体转让公司”、“转让公司全部财产”,导致双方对转让的究竟是公司股权亦或公司资产意见不一,进而对于因资产减少、价值下降等导致的股权价值下降是否应赔偿损失产生争议。

3. 合同对交易的钱款性质、变更登记等关键事项约定不明。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未通过书面合同对约定投资、交付的钱款性质进行约定,从而引发双方对于钱款是股权转让款,或是股权增资款,抑或是给公司的借款的争议;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受让公司股权时,未约定变更工商登记,公司为避免繁琐的工商变更手续,仅让受让股东成为隐名股东,导致受让股东心理预期落空提起诉讼要求确权或退回投资款。

4.转让的股权价值缺乏产权评估。实践中当事人在进行转让股权时,很少会对股权价值作出专项评估审计,一旦出现股权价值明显升值或者缩水,极易出现一方反悔交易,要求解除或变更协议引发纠纷的情形。

5.转让股东未真实、完整披露公司债务信息。有的受让股东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进入公司发现转让股东存在未真实披露公司的财产状况,或隐瞒了公司债务,导致其受让的股权实际价值大幅缩水,于是提起股权价值贬损的赔偿诉讼。

6.虽名为股权转让,但其实际交易的性质定性难。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金融创新、非法避税,或者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等不同目的的需要,签订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房产买卖、合伙等其他性质的合同,或侵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或造成当事人事后对协议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责任承担等产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1.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的当事人对外转让股权时未遵守公司法的规定,故意不通知或疏于通知其他股东,导致其他股东对此提出异议,股权转让交易因程序瑕疵不发生法律效力。有的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等原因,使得其他股东无法或者被迫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事后又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

2.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有的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未遵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导致交易无效。

3.未完成股权变更的内外部登记。有的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内外部变更登记,导致受让股东主张股东权利受到影响要求办理登记,或要求确权、赔偿;有的股东使用伪造其他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文件进行变更登记,导致其他股东以签名虚假为由申请确认转让协议无效;有的工商登记信息不实、不完备引发股东资格和持股比例确认纠纷;有的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围绕股权转让交易的效力争议等。

4.产权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和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有的产权转让挂牌信息公告中,对交易的方式、条件及保证金的缴纳、扣留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有的交易所公告的交易规则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侵害了交易主体的法定权利;还有的产权交易平台未尽到必要的审核、说明和告知等义务,被交易主体起诉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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