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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有风险,请合理运用

导读:

法律保障人的言论自由权,就代表人们可以随意在网上发言而不用承担任何后果吗?提醒大家注意合理发表网络言论,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以微博为主的一些社交APP,因手段简单直接,效果立竿见影,具有很强大的舆论威力。微博的存在让公众参与了各类事项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积极向上的作用。可同时也有人利用公众心理,传播非客观事实达到非正义的结果,导致恶劣的影响。

下面的这起案例,再次提醒热衷于利用网络舆论维权的人们以及不明真相擅自扩大影响的人:网络舆论可以解决问题,然而一旦手段过当,网络舆论就会变成网络暴力,若造成严重后果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张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一家服装店。2015年6月2日下午,李某某来到该服装店买衣服。期间,李某某陆续拿了一些上衣进入试衣间试穿,但并未购买衣服,随后离开服装店。

张某清点衣服时发现少了一件李某某拿进去的浅蓝色牛仔上衣,蔡某遂怀疑李某某是小偷。晚上6时许,蔡某用自己的微博账号发布微博,将李某某在店里的视频截图上传,并配文称:“该女子是小偷,求人肉,求转发。”

该微博发布后,引发网友转发,李某某的个人信息也随即遭到网友泄露。事后,李某某遭到大量不明真相网友的谩骂。

李某某因不堪受辱,在2015年6月4日的晚上跳河自杀。李某某死亡后,其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随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侮辱罪抓获。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怀疑李某某偷衣服,将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该女子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的行为属于公然对她人进行侮辱,致李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杀,情节严重,已构成侮辱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表示,自己发微博的行为属于正常寻人,不构成犯罪;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李某某的自杀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是否有盗窃行为及对其行为应作如何处理应当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及法定程序进行查证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张某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擅自在网络上发微博,通过配发视频截图指认被害人李某某是小偷并在网络上请求“人肉搜索”,其行为属于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害人李某某因张某所发的微博造成对其的伤害及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而后发生了被害人李某某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

这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张某通过网络发微博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张某公然在网络平台上对他人进行侮辱,致李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

遂裁定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扬远团队建议大家在法律范围内合理利用舆论,切勿作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否则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当大家受到名誉侵权时要合理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扬远团队精于名誉权纠纷案件,坚持认真、严谨、专业、责任的原则,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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