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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务:与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保有何风险?

在日常电话咨询中,扬远律师常碰到公司人事部门咨询这样一类问题:公司与员工书面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并将应缴社保部分的金额以现金形式发给员工。这一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对公司而言有何风险?今天,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团队就结合法律规定为您分析上述约定的效力及风险。

第一,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权利还是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结合上述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并非公司可以选择缴纳或不缴纳的权利。

第二,征得员工书面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有效?

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考虑到缴纳社会保险的诸多麻烦与不便,或员工本人出于希望多领取报酬的原因,主动提出要求不缴纳社保,双方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公司不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扬远律师认为,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将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是法律规定的公司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双方关于不缴纳社保的约定因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第三,未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存在哪些风险?

对于公司而言,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最直接的风险就是面临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上述行政处罚措施将严重影响公司的信誉,导致公司的发展受到阻碍。

此外,另一不可回避的风险就是公司将面临巨额损失,包括补缴社保费用、巨额经济赔偿等。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拒不缴纳社保的,员工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投诉。公司除面临行政处罚外,将必须补缴社保费用;如果员工因公司未缴纳社保而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有专业的公司法团队,长期专注于公司治理、商事合同、股权转让、票据争议等疑难、复杂法律事务,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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