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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未按离婚协议,是否可以起诉

案情简介:

叶先生与张女士育有一对子女,于2015年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归叶先生抚养,未就女儿的抚养权问题进行约定。但离婚后的子女均随张女士,且张女士一直不给叶先生探望孩子。20179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跟自己。其时,张女士婚后与他人再婚且怀孕,叶先生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请子女均随同自己居住。

法院判决:

叶先生申请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法官释明后叶先生撤诉,张女士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女儿跟自己,儿子跟叶先生。最终法院判如张女士所请。

律师解读: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本案中,张女士在离婚后未按照离婚协议所做的约定将儿子交给叶先生抚养,且长期不给张先生探视,故叶先生是可以另行起诉的。

阅读延伸: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另行起诉。在新的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所涉及的婚姻、财产等问题,而是出现了新的情况,即处理原离婚案件时不存在或者已经解决的子女抚养问题。因此,这不是对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权、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在现实中,若实际情况发生改变,对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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