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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借款协议,是否一定承担还款义务?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有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但实际并非由签订协议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借款协议载明的借款人应如何抗辩?扬远律师告诉您,民间借贷纠纷中,应结合借款协议载明的内容,探究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以此确定借款人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领域最常见的纠纷类型,扬远律师曾处理过这样一则案例:原、被告同为有限责任公司A的股东,原告与有限责任公司A合伙成立了某合伙企业B,原告同时和第三人合伙成立了另一家合伙企业C。原、被告双方曾签署一份书面借款协议,原告为出借人、被告为借款人。现借款期限已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所涉借款协议,仅从形式上看,双方似乎存在着借贷关系,被告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和责任。但经律师了解情况,原、被告担任A公司的股东时,被告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周转资金需要,以原告为借款人、A公司为担保人向第三人借款200万元,并签署借款协议。协议载明借款用于A公司的运作,A作为担保人,被告同时以其个人所有财产提供担保。此后,原、被告因公司发展理念问题产生分歧不再合作,被告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告担心A公司不履行向第三人的还款义务,便和被告另行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即本案诉争协议,协议载明被告欠原告借款200万元。现被告一直在通过个人账户代A公司向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扬远律师认为,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不应仅仅依据借款协议,还应当探究双方是否存在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的支付行为。本案中原、被告曾同为公司的股东,双方为公司正常运转,以其中一方为名义借款人向第三人借款,后因担心还款问题,双方另行签署同样金额的借款协议。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并无借款的支付行为,不能将双方此后签署的借款协议作为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扬远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将案件的事实予以呈现,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不存在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并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综上所述,双方签署借款协议并不一定需要承担还款义务,应当结合书面材料,探究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最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以及借款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民事团队擅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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