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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之大辨析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制度,可以有效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这两种保全因诉讼的阶段不同,而适用的条件、前提等均有所不同。因此扬远律师在此对两者进行了比较研究,以饕读者。

第一,诉前财产保全适用的阶段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在诉讼过程中;

第二,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裁定财产保全;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

第三,诉前财产保全适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适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

第四,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即法院有权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如果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第五,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只有在情况紧急时,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况则可以适当延长作出裁定的时间;

第六,诉前财产保全中,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以上是两者的主要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第103条都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衷心提示,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牢牢把握以上内容,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决定是否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尽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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