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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

本月之初,我所代理了某当事人的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正式宣判,该案从正式立案到开庭审理,历经将近两个月的时间。从该案例中,通过对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的范围在实践中如何运用有了更感性的认识。今天,就由我来带大家解决最大的疑惑之一——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了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对于前6项内容,比较容易理解和把握,最困难的是第7项的兜底条款。从法律规定来看,公民的遗产是在死亡时所遗留下来的,即被继承人在生前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 

顾名思义,丧葬费是对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等。而死亡抚恤金一般是公民生前的工作单位在其死亡后,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向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抚养人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通常采用的形式即为向其发放一定的经济补助费用。因此,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是在公民去世后,其单位向公民的近亲属给付一定费用,对其近亲属进行一种经济帮助或者精神抚慰。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丧葬费还是死亡抚恤金,均产生于公民死亡后,并非公民死亡时属于其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遗产范围。 

实践中,对于以上两种费用的处理,一般都是参照继承法中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进行合理分割,适当照顾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或者主要依靠被继承人照顾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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