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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岂能通过协议免除?

自古以来,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扬远律师在日常的电话咨询中遇到这样一类问题,子女通过和父母“签署协议”约定子女无需履行赡养义务,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子女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赡养年迈的父母,父母只能通过起诉到法院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近日,扬远律师在咨询过程中遇到一则案例:老先生和太太已年逾花甲,养育两个儿子都已成家立业,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两个儿子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却互相推脱。2014年,两个儿子之间达成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大儿子负责赡养父亲,对母亲不承担任何义务;二儿子负责赡养母亲,对父亲不承担任何义务。20161月,二儿子因患上重病,巨额医药费也使其无力照顾母亲。因母亲年事已高,需要看病治疗、生活花销较大,希望大儿子能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结果大儿子以2014年双方达成协议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老太太求助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大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生活开支。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看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或合同等其他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换言之,即使经过父母同意,签署免除赡养老人这一法定义务的协议也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上述案例中,两个儿子通过协议变更了对父母的赡养方式,同时也免除了对父亲或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这一约定明显违背了社会最基本的道德,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协议。现实中,诸多司法实践证明,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没有劳动能力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扬远律师提醒您: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请不要企图通过任何手段免除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父母遇到子女拒不支付赡养费时,应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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