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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解析: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比较及判断要点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两者的适用条件有所区别,我们应抓住两者的不同特点,准确作出判断。本周的律师文苑,就由扬远律师为大家带来精彩的解读。

以本周遇到的一则案例为例,扬远律师接到这样的咨询电话:李女士来电称,李女士和老公吴先生育有一子小吴,其老公吴先生姐弟共三人,吴先生的父亲1990年因病去世。吴先生于2010年也因病去世,其母亲2012年去世,其弟弟于2016年去世。需要说明的是,2016年吴先生的弟弟去世时名下有一套产权房,因各种原因一直没有结婚,也未收养过任何子女,去世时未立有遗嘱;吴先生的姐姐健在,李女士和吴先生的姐姐对母亲的遗产和小叔子的这套房产该如何继承无法协商一致,询问扬远律所家事房产团队的律师该如何分割。     

这涉及转继承和代为继承的区别: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该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该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当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转继承发生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但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又去世,而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就是代位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的原因;转继承中,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去世,该去世继承人的继承人都可以继承应有份额,而代位继承中,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去世的情况下,该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才享有代位继承权。总结来说,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可以是任何一个继承人,转继承人也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人也只能是该去世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因此,就前述案例中李女士咨询的问题,其老公吴先生先于母亲去世,2012年吴先生母亲去世时发生代位继承,即小吴代位继承其父亲吴先生应继承的遗产,和吴先生的姐姐、弟弟各享有吴先生母亲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李女士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其属于吴先生的配偶,并非吴先生的晚辈直系血亲。而2016年吴先生的弟弟去世时,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父亲和母亲均已经去世,第二顺序继承人仅吴先生的姐姐一人,李女士和儿子小吴不可能适用代位继承,因吴先生和其弟弟属于同胞兄弟,不属于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故吴先生弟弟的该套房产应当由其姐姐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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