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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卖”之名流转土地,合同一定无效吗?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依法属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之间禁止进行买卖。然而,如果双方签订名为“买卖”的书面合同,但实际为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今天,扬远律师团队就一则案例为您分析上述问题。

案例简介:

王某和李某均系贵州省某村村民。1984年,王某一家向村集体承包了3份责任地。2001年,王某和妻子陈某开始到外省务工,两子女也均在外省就学。2002年,王某和李某协商一致,经双方所在村村委会同意,双方签订《买卖协议》,约定:王某以10000元的价格将自家承包的3份责任地一并卖给李某。该《买卖协议》由村支书陈某执笔并加盖了村委会印章,双方及村委会各执一份。《买卖协议》签订当天,李某向王某支付了10000元,王某出具了收条一张。此后,李某开始管理、经营承包地。2012年,王某以“土地禁止买卖“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和李某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禁止买卖强调的是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均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王某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承包涉案土地,其仅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不因《买卖协议》中对“买卖“二字的使用即认为双方是在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买卖。且双方基于村支书陈某对法律、政策的掌握,请陈某执笔,说明双方期望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对涉案土地进行处置。因此,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且只能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

另外,王某将涉案土地转给李某承包、经营,李某也按约定支付了费用且实际承包使用,双方并未约定承包经营的期限,视为王某放弃了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所以,《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涉案土地的经营权转让一事也征得了发包方的同意,所以依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败诉。

律师评析:

透过上述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合同重内容而非形式,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合同的表面形式。就本案而言,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形式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其实际内容是对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最终认定是合法有效的。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多种“名不副实”的合同,多数合同的签约主体由于受限于自身的文化程度,对部分法律术语难以解释区分,往往会进行混同使用。合同作为生活中常见的文件,主要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关系着双方的各自风险。然而由于其形式和类型的多样性,合同的起草、审查、签署等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否则将极有可能引发纠纷。

所以,扬远律师提醒您:请慎重签署每一份合同,切勿被合同的形式蒙蔽双眼,签字之前一定要审视合同的内容,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专业人士审查合同内容,避免风险的发生和利益的损失。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合同的起草、修订、审查以及纠纷的解决,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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