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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固定回报?理财合同有风险!

扬远律师在工作中接触到的理财纠纷也并不少。大多数人遇到的问题通常是签定了一份固定回报的理财合同后,对方公司却称还不出钱了。遭受损失的投资人找到律师,希望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自己的投资和收益。

正所谓投资有风险,出手需谨慎。事实上,理财合同最大的特征是风险,且看百度定义:委托理财是指个人或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投资行为对客户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作,在严格遵守客户委托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客户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

正规的理财产品,合同中都会注明是预期收益,而非固定收益。但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群众投资意愿的增加,各路理财产品纷纷上市,这种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就是其中之一。

但是我们上面也说了,风险是投资理财的特征,没有了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是真的理财产品吗?

法院给了一个明确的答复:固定回报的理财合同,实际上是民间借贷合同。

实践中,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主要有三种类型: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前两种属于下保底、上分成条款,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一般根据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第三种属于名为理财,实为借贷。如果投资人的缔约的目的在于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而对理财公司投资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实践中,无论委托人直接交付给受托人的资产是资金还是可以融资的证券,均应按照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处理,即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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