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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个人住房交易缴税几点小总结

一、如何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普通住房

房屋总价≤230万(外环以外)

房屋总价≤310万(内外环之间)

房屋总价≤450万(内环以内)

并且房屋面积≤140

房屋总楼层≥5层,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

非普通住房

房屋总价>230万(外环以外)

房屋总价>310万(内外环之间)

房屋总价>450万(内环以内)

或房屋面积>140

房屋总楼层<5

二、如何确定房屋是否满5/2

①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如何确定缴税基数及购房原值

1)缴纳税基:以税务局核定价或者税务局认可的评估公司评估价作为缴税基数(如果网签价格低于核定价或者评估价,可以选择修改网签价格重新签订买卖合同,也可以不修改)。

注:合同价为交易双方在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协商拟定的价格。合同价不一定等于税务局核定价,也不一定等于税务局认可的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所以合同价不一定是缴税基数。

2)房屋原值具体为:

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⑤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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