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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食品药品企业,市场推广之风险把控

在企业的市场推广里面,核心手段就是广告,而主要风险也来源于广告的设计。根据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要风险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广告宣传语的选用要合规;二是广告宣传内容要真实;三是广告代言人应当选用适当。下面我们就结合实例做简要陈述:

(一)广告宣传语的选用注意点

     在企业对自身产品日常宣传和广告设计中,应当注意对于用语的选用,避开法律所禁止使用的用语。譬如:最佳、最高、顶级、全网领先、国际最先进等等。在(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102判决中,被告公司在对涉案服饰进行宣传时,多次使用上述词汇,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造成了误导,导致不利后果。同样,在(2015)朝民(商)初字第34815判决中,被告移动浙江公司在宣传自己所销售的手机时采用了“最适合”的用语,使用的数据也未标明出处,最终导致自己的败诉。

(二)广告宣传内容要真实妥当

食品企业和药品企业在宣传内容上,法律所规定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对食品广告的要求中,应当注意,宣传的内容不应当提及疾病的治疗和预防,而对于保健食品要求更为严格,食品企业在为保健食品设计广告时禁止保证食品功效、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而在进行食品包装时,应当标明“不可代替药物”。在(2015)杭余民初字第4538判决中,集品堂公司在涉案产品页面宣传“燕窝的功效”具有“补肺养阴、补虚养胃、止胃寒性、呕吐;对食道癌、胃癌、肝癌等有抑制和抗衡作用”等医疗功效,因集品堂公司涉案产品主要配料为燕窝,其在宣传涉案产品的配料成分“燕窝”的作用时暗示了该产品的治疗作用,易误导消费者误以为涉案产品亦具有上述功效,构成欺诈行为。

在对药品进行广告宣传中,应当注意,产品的宣传内容同样不可以由代言人推荐,并且不能承诺治愈率,保证药品功效。而类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原则上不可以进行广告宣传,而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三)明星代言的广告应当适当使用

这里的适当使用主要是指不要跨越法律所设置的红线。一是不得推荐、证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二是不得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三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做广告代言,四是对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不得代言,五是不得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或证明。

当然,《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里面对于其他一些广告宣传的禁止条款也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比如乳制品广告宣传应当注意,不能宣传乳制品可以替代母乳;而在一些未成年人经常浏览的媒体,应当注意宣传用语,禁用暴力、色情相关的词语;而在使用户外广告方式时,应当注意不可以利用交通标志和设施,不可损害市容市貌等等。

扬远律师提醒您:在您宣传自己食品、药品时,务必合法合规,切勿因小失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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