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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刘洪斌”事件看食药虚假广告之责任承担

前几年,著名“神医”、“大师”刘洪斌可谓风靡一时。这个集养生届元老、藏药传人、蒙医第五代传承人、风湿协会副会长等名号于一身的专家赖以成名的技艺究竟是什么呢?为何很多人都对他趋之若鹜,对他的论调奉为圭臬?

一、神医背后,是真是假?

刘洪斌长年活跃在地方卫视的各类养生节目中,又名刘宏斌、刘洪彬,先后推销苗仙咳喘方、唐通5.0、天山雪莲、助眠晚餐9种药品和保健品。而这些广告本身会大力宣传其药物作用,并且做出了可观的治愈率保证,而电视节目也会在显著位置标明这些产品是“市场最好技术最佳。对于那些迷恋名医和秘方的老人群体,这些广告拥有着迷人的魅力。

但是,经过多方查证,证实刘洪斌此人并不存在,其医师执业资格也是伪造的,这些广告也都属于违规广告,有的甚至有虚假广告的嫌疑。那么,这些食药广告究竟是如何通过电视媒介进入公众视野的呢?他们又涉及什么法律责任分配呢?

二、虚假广告,谁来担责?

经查,刘洪斌这样的伪造专家不在少数,像李炽明、王志全等“神医”层出不穷。一般来说,刘洪斌的包装都有专门广告公司负责,这些广告公司首先会召集专业群演,雇佣专业摄影师,开拓专属的播出渠道,最后找到值得包装的“得道仙人”,开始他们的“专家大业”。而广告主,也就是一些药店,会拿着自己的资质证明去和电视台签约。而最关键的猫腻就在于广告的送审环节,广告公司一般会摄制两部广告,一部合法合规,专门送审;一部属于违规广告,在拿到审查许可后会以版本更换为由送到电视台播放。而他们所做的广告,虚假成分不在少数。像药王风痛方,就宣传自己的药方为古代皇帝所使用;而唐通5.0就宣称,服用唐通治愈率达97%,并且该广告利用“北大专家”刘洪彬和患者的形象证明药品疗效推荐药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做虚假宣传。广告中不得含有顶级、最佳、最好等比较性用语。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药品广告不应有疗效的断言,不应说明治愈率,特殊药品和处方药原则上不允许做广告。而利用广告代言人推荐产品的方式,食品药品广告都是禁止的。

从法律责任的分摊来看,目前需要区分责任主体。广告法规定了四类主体,分别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而各个主体的责任分担也不尽相同:

1)在虚假广告责任分担里,首当其冲的便是广告主,在我国《广告法》里面,广告主一般是指产品提供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他需要对自己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不论是什么形式的广告,只要违反了广告法,都要负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2)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提供广告方面中介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一般明知广告为虚假而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的,需要负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关系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需要和广告主一起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

3)广告代言人是指除广告主以外,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害,无论主观是否明知或应知,都要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代言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连带责任;如果代言了不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承担的是过错连带责任。以上是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在相应情况下,广告代言人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一是不得推荐、证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二是不得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三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做广告代言,四是对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不得代言,五是不得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或证明。

扬远律师提醒您:商业广告投放,尤其是食品药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食药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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