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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现实中却有很多股东凭借公司认缴资本制度,故意约定超长的出资期限,迟迟不实际缴纳出资,甚至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就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

在此情况下,一旦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极有可能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那么公司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在何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案例聚焦】

2018年,杜先生向某公司出借了500万元用于经营,某公司收款后向杜先生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五个月,借期届满后,该公司迟迟未向杜先生还款,杜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偿还全部借款。

2019年,杜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公司依旧没有偿还债务,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遂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杜先生在此后发现该公司的现股东李某、刘某,均未实缴出资,且公司发起人股东张某、郝某先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将自己名下未实缴的股份转让给了现股东李某、刘某,因此,杜先生特来咨询是否能够要求四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具体又该怎么去做呢?

【法眼辨析】

无论是原股东还是现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只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便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对于公司现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执行案件已因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可以认定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通过公司的工商登记可知,李某、刘某作为公司现股东,分别认缴300万元和10万元,出资期限为2060年11月1日,至今显示尚未实缴,因此,虽然其二人主张已经实缴只是尚未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除非其能提供证据,否则法律上仍会采信工商登记公示内容,认定其尚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对于公司原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通过公司的工商登记可知张某、郝某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原审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先后将未实缴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了现股东李某、刘某,该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本案债权债务之后,符合前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原股东张某、郝某也应当分别在其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扬远律师在此提醒,公司认缴资本制是为了鼓励商业发展,股东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履行出资义务,否则便会在公司无力清偿外债的情况下,被追究清偿责任。

对于公司债权人,若想追究未实缴股东的清偿责任,最重要的是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终结执行裁定正是最好的证明,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律师先起诉公司要求履行债务,待执行终本再去追究股东责任,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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