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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中的月平均工资应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计算用人单位欠付工资、加班工资,还是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赔偿金时,都离不开“月平均工资”标准。但“月平均工资”究竟由什么构成?是指每月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月平均工资”中是否应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扬远律师今日为您解析。

【案例介绍】

2020年7月10日,小王大学毕业后,通过网络招聘入职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软件开发工程师。入职当天,小王即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小王每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其余薪资以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等形式发放。

入职之初,公司尚能每月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半年后,公司因经营不善逐渐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2021年7月底,因公司连续拖欠数月工资且催讨无果,小王便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希望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赔偿金。但是在计算经济赔偿金的标准时,小王有些犯难了。

【扬远析法】

一、工资总额由哪些项目构成?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工资的构成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比较常见的构成形式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工龄津贴、餐补、车补、年终奖等。那么,在计算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时,究竟哪些项目可以计入劳动者工资范畴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因此,在劳动纠纷中,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显然属于劳动者工资范畴;同时,岗位津贴、工龄津贴、餐补、车补、房补等形式的津贴、补贴亦应计入劳动者工资范畴。而针对用人单位发放的季度奖、年终奖等奖金,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调整范畴,亦应计入劳动者工资总额,在计算月工资时应除以对应月数平均计算。

二、月平均工资按什么标准计算?

在确定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后,小王心中仍有些疑惑:虽然自己每月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餐补、交通补贴等加起来有9000元至10000余元,但除去公司每月代扣代缴的社保、公积金费用及个人所得税后,自己每月实际到手工资仅为8000元至9000元左右。

那么,在计算自己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时,究竟是按照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前的应发工资计算,还是按照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后的实发工资计算呢?

扬远律师认为,劳动纠纷中“月平均工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费用及个人所得税前的应发工资为基准进行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行有效)第15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由此可见,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国家劳动部门已明确认定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属于劳动者工资,单位仅仅是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扬远律师提醒: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若您遇到劳动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合法合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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