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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渝年”之争,抢章依仗有瑕疵谈何夺权?

2020年4月26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在多名壮汉的护送下,闯入当当网办公区,一举带走了几十枚公章、财务章。虽然事后当当网及时发布声明表示“公司已经报警,李国庆刚刚抢到手的公章即刻无效”,但是并没有阻止李国庆的“夺权”之路。4月28日,李国庆通过网络发布《当当网人事调整公告》,直接宣布由俞渝负责当当公益基金,当当网则回应说李国庆只是在用挂失的公章“演闹剧”。毫无疑问,“庆渝年”之争已进入白热化阶段。

“庆渝年”之争虽始于26日的公章事件,但是不难发现,这只是“庆渝年”之争的外化行为之一,真正给予李国庆底气“抢夺公章”的还是临时股东会作出的决议。今天,扬远律师从临时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角度,结合公司相关法律规定,谈谈李国庆的当当网“夺权”之路最终能否实现。

 

会议启动:李国庆是否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据此,只有在当当网的执行董事(俞渝)和监事(阚敏)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李国庆作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然而根据当当网在回应中的表示,俞渝和当当网其他管理层股东对李国庆联合当当网离职员工召开临时股东会一事并不知情。如果事情真如当当网声明所说,则俞渝、阚敏等人难以被认定为“不履行职责”,李国庆自然也无权擅自召开股东会,故该股东会从启动阶段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决议表决: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如何?

假定李国庆确实有证据能够证明当当网的执行董事俞渝和监事阚敏均不履行法定职责召开股东会议,主张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是完全合法的,但是临时股东会的表决依旧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李国庆所称的在临时股东会议上所作出的决议:变更公司章程、聘任李国庆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等事项,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李国庆在声明中明确表示临时股东会议从召开到决议都是完全合法的,但最让各路看客疑惑的就在于:工商注册登记的当当网股权占比中俞渝一人即达64.2%,李国庆究竟怎样获得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呢?

 

再仔细回顾李国庆的声明,他可能犯了两个错误:

其一,错将俞渝的股权与自己持有的股权混为一谈,对自己实际持有的公司股权认识不清。股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既带有人身性,又包含财产性,而股东的表决权就是股权人身性的一种表现形式,表决权的行使涉及股东个人意愿的表达,需要股东本人或本人委托他人行使。即使作为俞渝配偶的李国庆也不能直接代为行使,更不能在表决时粗略的将夫妻双方占股总和的一半份额认定为一方所占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依照当下股权的实际占比更为合理。因此,李国庆对当当网的占股依旧是27.51%,而非他所主张的45.855%。

其二,错将变更公司章程的法定表决要求与公司普通事项的法定表决要求混淆,误以为变更公司章程也仅需要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依据上述分析,即使如李国庆所说,其已获得53.87%股权支持,也并不满足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条件,故临时股东会决议在表决方面依旧存在较大的瑕疵。

 

律师建议:俞渝或者当当网又该如何维权?

对于李国庆所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俞渝可以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均违反法律规定,召集程序未经过执行董事和监事、表决事项未达到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数存在瑕疵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临时股东会决议。

对于李国庆“抢夺”公章拒不返还,由于公司公章是公司所有的合法财产,其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李国庆擅自“抢夺”公章拒不返还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当当网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李国庆予以返还。

综上,如果李国庆没有进一步的准备,仅打算“挟公章以令当当”,那么这场轰轰烈烈的“庆渝年”之争恐怕真的如同当当网在回应中所讲的那样,不过是“一场闹剧”罢了。扬远律师在此提醒,股东决议、公司运营绝不是儿戏,每一步都会受到法律的约束,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否则到头来免不了“竹篮打水一场空”,徒增笑料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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