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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冷门法律:海外代购卖现货=吃官司?

520快要到了,每逢这种节日各路代购都会趁机发一波广告推销产品,大众也习惯了通过朋友圈、某宝代购购买一些平时在国内很难买到的礼物送给自己的心上人,表达一下与众不同的祝福。今天的这份法律指南将结合最新司法案例深度分析,为代购、尤其是海外代购领域的人肉搬运工们带来一些合规启发。

其实,不止是在节日里,随着留学生群体规模的增加、海外旅行成本的降低,越来越多的出境人士都纷纷做起了兼职代购的工作,海外代购产品也成为国内消费者的日常选择。在海外直购尚不方便的当下,一般的消费者要想购买海外产品,最便捷的方式还是通过代购。因此,“代购”逐渐成为了我们生活中很重要的角色。可我们熟知的代购也常诉苦,想要名利双收,背后需要付出与其他行业一样的辛苦与投入。

l 代购卖现货=吃官司?

就让我们从上海高院最近发布的一份判例讲起,法院里争议的内容是:海外代购卖现货一事到底属于直接买卖关系还是委托购物关系?代购食品药品是否适用我国“退一赔十”法规?的问题,司法审判表现出了对代购者较为严苛的审理意见。先将关键文本信息引用如下:

【三句话案情概括】

1、元先生从淘宝代购处购买了海外红茶;

2、收到后以该产品是海外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规范为由起诉代购退一赔十;

3、元先生两审均胜诉。

【详情回放】

2018年7月的一天,元先生在一家网店下单购买了“新加坡特产现货罐装礼盒红茶”,3天后他就收到了该红茶,到货速度特别快。然而,元先生打开快递看到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代购王女士说先集中买入、后分批卖出的回答并没有打消元先生的疑虑,多次交涉无果,元先生以代购王女士销售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口普通食品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其所付红茶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王女士认为自己是受元先生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元先生购买红茶,而且告知过元先生代购事宜,实质是元先生在境外购买,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代购的红茶没有中文标签很正常。

元先生则认为,自己购买的红茶3天就到货,商品的发货地在国内,是国内现货,王女士主张的代购不能成立,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红茶无中文标签,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是不合格产品,王女士作为出卖人应承担责任。

【法院说法】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中虽然网店的红茶展示图片上存在代购字样,但图片旁边的品名标注为现货,且在交易过程中无法得出双方已经就购买红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结论。其次,虽然王女士向元先生提及红茶是元先生拍了由王女士采购带回,然而客观证据显示元先生向王女士购买的红茶实际是从国内发货,与王女士主张的代购明显不符,故按照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王女士出卖的红茶是现茶。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定元先生向王女士购买的红茶为现有存货,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王女士作为进口食品红茶的销售者,应当遵守进口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如中文标签、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等,应就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向元先生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l 【扬远律师520代购说法】

一、职业打假人大胜海外代购,知假打假是否违背道德?

看到这里,相信观者的心中定有疑惑。本案中消费者起诉要求退一赔十的理由并非海外代购的产品本身出现劣质、有害等情况,而仅是因为其不具备中文标签;此时,一般群众直观的心里感受是这位消费者是不是太过了?案例中的这位元先生索赔理由确有牵强,毕竟你下单购买的时候便知道买的是外国产品,收到货后却以“外国产品不具备中国包装”为理由索取十倍溢价,以常规眼光来看,几乎属于自打耳光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也确实不支持这种看起来自相矛盾的诉讼请求。因为我国民事法律领域中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要求法律行为的主体应当在行为能力健全的情况下自负其责。

但在本案【食品安全】的领域内,却存在特例。生命诚可贵,我国国家立法层面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放在第一位,食品安全问题系关乎公共利益的大事,食品安全领域执行的是最为严格的行业标准。因此哪怕出现了“明知故犯”的职业打假人,法律并不会苛责此人的做法是否符合道德判断,仍会对其举报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真代购如何规避“法律陷阱”?

消费者层面而言,笔者本人也是“各国”代购的日常会员,今年520还预备代购珍妮小熊曲奇(真香!)。个人认为代购产品最好选择自己亲自体验过的海外产品,以便判别产品质量;对于产品质量存疑的情况,可以要求代购方出具相关海外购买凭据,综合产品使用体验判断;对于产品质量明显不合格的,保留证据,有理交涉甚至是维权。

而从代购的角度出发,区分【直接代购】和【事前代购】之间的不同,则是一个海外代购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尤其是食品代购领域,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代购者承担风险的大小。

【直接代购(委托关系)】体现的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一般涉及实际购买人、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三个主体;

【事前代购(买卖关系)】销售体现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一般涉及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两个主体。

两种方式的区别之一在于网店是否基于消费者的特定委托事项进行产品的采购和出售。

简而言之,如果认定的关系是买卖而非委托,则代购者对代购产品本身需要承担的责任,就与该产品的经销商、甚至生产者的责任一样高了,比如有义务提供进出口、检疫合格等各类凭据。

三、海外代购的正确法律姿势

代购初期大多都靠人力堆积来换取微薄的出售利润,因此对于不愁销路的热门商品,很多代购采用的方式都是集中采购、事后销售的办法。这一点值得被理解,但风险在于先行采购入境的商品仍需符合我国相关进出口产品的规定,包括且不限于出售的食品应属于可进出口范畴,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具备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否则消费者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向网店经营者主张赔偿责任。

所以越来越多的代购选择海外直播、购入后在国内租赁保税区仓库等方式规避【买卖合同关系】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也感恩鸣谢疫情期间不涨价、人肉代购口罩的日代、韩代……合法合规的框架下,保证货物质量才是王道,贵在互相理解!

相信通过今天的深度案例分析,代购者和消费者对“代购”这一新兴行业背后的法律制度都有所了解。扬法析理,明义致远,扬远律师的520与您同在!

【其他司法判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2309号

上海市一中院2017)沪01民终10591号

【相关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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