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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金融消费者维权指南

为降低损失,购置汽车保险;为合理配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为获得融资,去P2P平台办理网络贷款……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日新月异,金融消费已悄然融入寻常百姓家,与保险、理财产品等有关的金融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们就来谈谈普通的金融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一、金融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者的区别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者、信托、基金、证券等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的购买者,都属于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消费者。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消费的本质是一种金融服务关系。

二、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保护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这八项基本权利包括:

(一)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二)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

(六)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三、特别关注:金融消费者能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金融消费者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金融消费者是一种投资行为,不符合《消费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消费目的。但也有法院持有不同观点,认为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讲,其投资的需求也是消费需求的一部分,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为车辆投保等这一系列金融行为都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把金融服务提供者也认定为经营者,因此也应当把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当中。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28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四、最新风向:《九民纪要》优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但不可退一赔三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其中第76条、第77条首次提及金融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虽然金融消费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保护对象要求,但自行选择的高风险理财服务所引发的损失后果,通常不可主张退一赔三的消保法保护。

五、金融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一)常见的消费者维权,有以下五种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在进行金融活动时,要记得留存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资料。比如签署的电子合同、打款记录都必须保留原件,并留存复印件2-3份,方便纠纷发生时采用EMS或亲自送交办案人员。

(三)在发生纠纷时,应综合考虑资金成本、时间成本、维权成本及维权效果。资金成本最低的是刑事报案;时间成本最小的是民事诉讼。

如遇P2P网贷纠纷,通常建议首选民事诉讼,争取最快时间立案,迅速查封冻结,促进多方谈判,争取调解解决,由此可以最大程度保证执行到位问题。如果涉嫌诈骗,建议直接采取报案手段,律师可协助搜集立案材料,亲自陪同到公司实际经营地的区县派出所或相应经济侦查大队进行报案。

最后,扬远律师金融商事业务团队衷心祝愿每一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开心的买买买中不断积累财富、收获价值,但也要记得在发生金融消费争议时,及时向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奉法者强,则国强!—《韩非子•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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