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21-68823283   18516773845
 
扬远说法:疫情影响下,合同如何继续履行

新型冠状病毒爆发至今,牵动了无数国人的关心,从微博实时更新的疫情地图、朋友圈频频转发的预防文章、企业应对疫情开展举措、员工劳动权益保障等问题中,均看到了疫情影响下的改变,而本次疫情在合同法领域中属于何种性质?今天,扬远律师民商事团队将从疫情合同法律性质出发,为您分析合同法项下合同履行问题。

一、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

合同法层面中,本次疫情定性可能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具体应参照合同约定,以及疫情对不同合同的实际影响。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若认为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需证明其客观性(如通过疫情期间政府政策举证),亦需证明关联性(如疫情给合同履行造成影响,造成一方履行困难)。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相斥,若认为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需证明合同订立之初客观情势须达到异常的程度(如等价关系严重破坏、政府经济政策变动)。参照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典”法律性质定义,此类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情形均有,且法院对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情形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纵观此类判例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问题,往往参考如下情形:合同中是否对此类情形履行问题进行约定、疫情严重程度、疫情与合同履行不能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租赁合同履行问题

对承租人而言:应先审视承租人租赁目的,若有证据证明因疫情影响房屋已无法实现租赁目的(如居住、经营),可结合不能使用房屋给自身造成的损失,主张免租或部分免租。若与房屋出租人达成减免租金合意,需要及时固定(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若认为房屋后续无继续履行可能性,应及早向房屋出租人下发解除合同通知,减少后续损失。但注意的是,承租人应注意按时支付房屋租金义务,避免后续承担不必要违约责任。

对出租人而言:因房屋往往已交付,出租人几乎不存在履行不能问题,是否协商减免租金,出租人可先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往往对此类情形进行规定),再可结合承租习惯、后续履行可能性、出租稳定情况看是否需协商减免租金。

三、买卖合同履行问题

对出卖人而言:疫情影响情形下,合同履行不能往往发生在出卖人一方,若及早预料到无法按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应及早以书面形式进行沟通(参照不可抗力情形下通知义务),列明目前疫情影响造成履行困难,暂定后续正常履行时间,并确认买受人知悉。若双方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也需计算为交付货物已花费工作成本,后续在买受人已支付货款中进行抵扣。

对买受人而言:往往买受人后续会签订其他协议,对购买物品加工或再次出售,因此需考虑是否会影响后续其他合同履行问题,及时沟通下家,明确在下家中需承担违约责任,以此作为基础与出卖人沟通。

疫情无情人有情,合同最初是在友好基础上协商达成一致,合同的履行亦应将贯穿诚实、信用原则,建议合同双方结合疫情先友好协商,若涉及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问题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扬远律师民商事团队,专业处理合同纠纷、争议解决问题,且因本次疫情影响,扬远律师团队愿努力践行社会责任,已为您开通24小时公益法律咨询专线,与您共渡难关:021-68823283,18516773845;合伙人热线:13818596395;邮箱:office@yangyuanlaw.com。(扬远公益:疫情之下的社会责任与法律担当)

奉法者强!扬远律师团队愿以专业力量助托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上海房产律师网 | 邮箱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