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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您怎么看?

2月1日晚21:10时,湖北省委书记蒋超良出席记者会的答复在微博上实时引发热议。

在媒体提问环节,来自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对于武汉关闭离汉通道后的期间,发生了返乡人员家门被封无法归家,部分交通出现挖路、堵路的方式阻断交通,请问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而此后书记的答复却不尽人意,网友不禁发出“你的问题非常好,但我还是决定照稿子念”;“今天拿错了稿子”;“天猫精灵更具有互动性”等各类玩笑。

玩笑归玩笑,回归严肃文学,对于全国各地不绝如缕出现的各类严格、甚至是“超纲”的管控措施,我们应该怎么看?

看点一:确诊、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有义务主动配合隔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有权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拒绝隔离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有关工作人员采取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因此,作为此次疫情中的确诊、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由于疫情具有高度传染性,则无论是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考量,自身都应当积极配合治疗、积极主动隔离,以最大程度地防止疫情作不必要的扩散。若因故意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疫情扩大,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看点二: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参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尊重执法对象,不作过度执法;现实中发生的挖路堵路、拦路设卡、堆土方阻断交通、封堵武汉返乡人员住宅等“防控”措施已涉嫌违法。

l 对于挖路堵路、拦路设卡、堆土方阻断交通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个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l 对于非法封堵武汉返乡人员住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亦皆有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将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行政执法首先应当有法可依,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的理性——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很明显,当一个行政措施的实施引大众对于被执法人基本人权的拷问时,该举措显然已经违反了行政行为应有的限度,踏破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神圣界限。

1月31日北京市民政局领导发布会,其表示,“只要不是确诊肺炎病例,没有明显发烧咳嗽症状的返京人员,只要采取了防护措施,应当让其自由出入小区。”

结语:“山川异域,风月同天”。疫情之下,愿清风正气早日驱逐邪气。扬远律师坚持法眼看世,我们与武汉同在,与您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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