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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认定面积有误,该如何获赔?

案例简介:

马女士是我市黄浦区的居民,一直居住在自己的一套使用权公房里。2016年初,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马女士的这套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20165月,征收部门委托第三方对被征收地块的房屋进行评估。

201671日,马女士和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马女士选择全货币补偿,共获得补偿利益300万元左右。然而,协议签订当天,马女士发现协议上认定的房屋面积远小于公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面积。依据第三方的测算结果,协议上认定的房屋面积同样少了15平米。按照评估均价,马女士少获得房屋价值补偿款近50万元。

当天,马女士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重新签订协议,纠正房屋面积,增加房屋价值补偿款。房屋征收部门经核查发现,协议上记载的面积确实有误,并于710日书面回复马女士双方71日签订的协议无效。随后,马女士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71日签订的协议因认定面积有误而无效,并定于最晚831日前和马女士重新签订协议。

然而,经马女士多次书面提出要求,直至101日,征收部门以动迁已经基本结束等理由多次推脱,始终未能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此后,马女士多次信访、投诉,均未能解决问题。

无奈,马女士于2016121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自己进行房屋补偿安置。

法院裁判结果:

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多次调解。201721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判令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马女士的该套公房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最终,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马女士于210日签订新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马女士获得货币补偿350万元。

扬远律师点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的住房保障局,负有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的职责,不履行这一职责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扬远律师提醒您:在遇到此类纠纷时,一要注意保留证据,尽量通过书面形式提出自己的诉求,以确保“有迹可查”;二要及时主张权利,行政诉讼不同于其他案件,需在一定时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可能超过诉讼时效,而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如遇具体问题,应及时咨询律师、寻求帮助,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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