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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被离婚”,行政诉讼判撤销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听到冒名“结婚”的新闻,然而近日,扬远律师在电话咨询过程中遇到一则案例:丈夫被他人冒名而“被离婚”,后将民政局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离婚登记。今天,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就上述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为您作简要分析。

案例简介:

丈夫刘某和妻子陈某于2010101日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11920日生育一子。后双方感情不合,妻子陈某多次提出协议离婚,丈夫刘某均不同意。2016520日,妻子陈某找人冒名丈夫刘某,携带刘某的身份证、两人的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某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离婚,并由冒名人在《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上代刘某签字。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刘某和陈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核发了离婚证。2016101日,丈夫刘某发现其和陈某的离婚证书,后于20161020日将某区民政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区民政局于2016520日为自己和第三人陈某办理的离婚登记。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区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依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在离婚协议上千名,不得由他人代为签名。本案中,某区民政局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其核发离婚证的行为不符合婚姻登记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最终判决撤销某区民政局于2016520日为原告刘某和第三人陈某办理的离婚登记。被告某区民政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的规定:离婚必须出于双方的自愿,且双方已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本案被告某区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的专门行政机关,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过程中,不应当仅仅作形式审查,而应对双方身份的真实性、离婚是否处于自愿等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扬远律师提醒您注意,结婚、离婚登记行为是对结婚、离婚登记的双方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您一旦发现类似纠纷,应尽早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离婚登记行为作出后,某一方可能会重新再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如不能尽早通过诉讼撤销婚姻登记行为,很可能在起诉时对方已经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法院考虑到社会关系、伦理道德的稳定性,直接判决撤销离婚登记行为存在一定障碍,极有可能仅仅判决确认离婚登记行为的违法性。所以,任何权利的行使一定要有正确的方式,也更要尽早行使。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共有物分割、遗产继承等业务,为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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