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21-68823283   18516773845
 
不服鉴定结论,可以提行政诉讼吗?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遭受损害的人进行司法鉴定是必经步骤,鉴定结论书往往是司法机关裁判的重要依据。如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今天,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就透过一则涉及司法鉴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您解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简介:

2016101日,骑助动车的李某和驾驶轿车的王某迎面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右脚受伤并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李某住院治疗结束后,双方就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尤其就李某是否构成伤残双方各执一词。无奈,李某于20171月将王某和涉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诉讼过程中,李某申请进行伤残及三期鉴定(营养、休息、护理),法院委托本市的某鉴定机构对李某进行司法鉴定。

201735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李某的受伤情况不构成伤残。李某收到上述结论后表示不服,坚持认为自己已经构成伤残,有权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此后,李某甚至将该鉴定机构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鉴定结论。

法院裁判:

法院立案庭审查后,告知李某:涉案《鉴定意见书》虽与李某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对其造成影响,但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并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通过启动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鉴定机构予以撤销,最终裁定驳回起诉。李某对此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评析: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并非所有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也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才可以起诉至法院。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综观这些行为具备如下特征:1、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为,非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当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2、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在特定范围内、有特定相对方的行政行为;3、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方、受行政行为影响的第三人等,只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鉴定结构根据法院的委托对李某进行伤残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的行为并非可以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如下:鉴定结构并非国家行政机关,也并非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其仅仅是经过审批、依据规定标准、对专业问题运用专业方法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意见的机构。所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行为也当然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可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李某如果对《鉴定意见书》不服,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致力于行政征收、行政补偿等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为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依靠专业精神维护您的权益。

上海房产律师网 | 邮箱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