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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行政复议需前置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扬远律师提示您: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部分行政行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今天,扬远律师就结合一则案例为您分析复议前置程序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性。

案例简介:

原告某村有一片荒山,该荒山于上世纪90年代经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核准颁发了山林执照,原告某村村民在该荒山上开发了集体所有的果园。之后,原告将果园对外承包给第三人,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然而,二十一世纪初,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未经原告同意,直接将果园内的部分土地划拨给第三人,并为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得知上述情况后,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荒山的所有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实质上是认为被告的登记行为侵犯了原告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这一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而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此类纠纷要求复议前置,即对此类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以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必须先经复议而原告未申请行政复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律师评析: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对于行政行为不服的,原则上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存在着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看出,针对行政行为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程序前置,也就是说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坚持提起行政诉讼,您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其主要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行政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有极其严格的法律规定程序,部分纠纷必须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仍然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复议前置程序。所以,扬远律师郑重提示:如您面临行政机关侵犯您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请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行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致力于行政征收、行政补偿等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为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依靠专业精神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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