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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律师:行政赔偿之诉需先行提出索赔请求

案例简介:

20059月,某村村民李先生和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村委会将该村的20亩田地租赁给李先生用于养殖,租赁期限为20年。此后,李先生在20亩田地上修建了养殖用的仓库、厂房等建筑物,并于2006年开始养殖鱼类。2013年,村委会书面通知李先生终止该土地租赁合同。2015年,该村所属的某县某管理委员会再次书面告知李先生,就李先生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作物等进行补偿评估,作价40万元,并告知其到村委会领取补偿款。期间,李先生多次和相对方村委会及某管理委员会进行交涉。2015年底,某县国土资源局及某管理委员会未经同意直接将李先生承租土地上的建筑物全部拆除,当天李先生向公安机关报警。2016年初,李先生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某县国土资源局和某县管理委员会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0万元。

法院裁判:

某县人民法院收到李先生的起诉材料后,以李先生未先行向某县国土资源局和某县管理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律师评析:

行政赔偿之诉是行政诉讼中常见的一类,其提出主要有两种方式:单独提出和一并提出。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其一,如果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蕴含着一个前提: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包括行政机关自己承认其行为违法或已经行政诉讼确认其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的,或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赔偿决定的、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由法院作出判决。

其二,如果赔偿请求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诉求主张要求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也就是说,赔偿请求人此时无需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一旦被诉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法院会依据赔偿请求人的主张判决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并未首先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直接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将裁定不予立案。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中心专注于行政征收、行政赔偿类法律问题的研究与案件代理,依靠专业精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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