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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存在瑕疵,民政局拒不撤销构成违法

结婚登记是一种行政登记行为,如果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登记人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撤销该登记行为。民政局拒不撤销也未作出任何答复的,登记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简介:

20008月,原告杨某和妻子王某自由恋爱后,到被告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当时王某未达法定婚龄,二人便商量冒用王某姐姐的名字进行结婚登记,并提交了相关的材料。被告某县民政局给双方颁发了结婚证,结婚登记双方为杨某和王某的姐姐。201210月,杨某向被告书面申请撤销其所作的前述结婚登记行为。

审理中,被告某县民政局辩称其作为婚姻登记机关,为办理原告杨某和妻子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已按当时婚姻登记要求二人提供了相应的申请材料。因王某与其姐姐长相相似,被告某县民政局已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认为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应撤销其所作的结婚登记行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在进行结婚登记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但由于结婚证的登记人与结婚双方不符,该情形属于登记结果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纠正。最终,本案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某县民政局撤销了该结婚登记行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

律师评析:

现实生活中常碰到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隐瞒真实情况,甚至冒名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扬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遇到过类似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此看出,结婚登记是一项行政登记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存在瑕疵的结婚登记行为。

本案的杨某和妻子王某冒用她人名字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虽然已经合理审查,但客观上讲此类登记行为存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婚姻登记机关拒不纠正错误登记的结果,也未作出任何答复,当属行政不作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婚登记的双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不作为行为违法,同时申请撤销存在瑕疵的婚姻登记行为。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坚持认真、严谨、专注、专业的办案态度和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而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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