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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不合规,行政诉讼定纷争

《食品安全法》是有关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规定,尤其作为食品经营者,一旦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今天,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结合一则指导性案例,从食品标识的角度为您解析行政诉讼在行政处罚中的定纷止争作用。

案例简介:

某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食用油的经营、销售,20119月至20122月期间,该公司购进大量某品牌的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并销售给某超市,获得巨额利润。20122月,该市某区工商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原香食用调和油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于是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认定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特别强调某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但未标示添加量,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履行了告知、送达等程序。

某食品有限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最终该市工商局复议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某食品有限公司对此仍不服,最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备法律依据,即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某品牌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别强调某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添加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标签足以认定其在特别强调该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但未按规定标示添加量,故某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具备法律依据。结合本案,也无其他违反程序的规定,故维持了某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后,某食品有限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评析:

小小的食品标识,有着大大的学问。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分析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特别强调该食品含有某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时,应标示其含量。未标示的,属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的行政相对方,均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由司法机关最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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