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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律师:信息公开拒答复系不作为违法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渠道,也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今天,扬远律师为您分析如何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实现权利的救济。

20085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施行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政府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渠道。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着手进行第一次修订,以满足社会公众不断增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需求。

今天,扬远律师就从一则案例为您分析如何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实现权利的救济。

案例简介:

2016年底,李先生所有的一套宅基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拆迁过程中,李先生于2017314日以邮寄方式向某镇政府申请公开其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某镇政府于次日收到了李先生邮寄的申请材料,经与某镇动迁安置办公室沟通,动迁安置办于2017330日短信告知李先生其可以到动迁安置办查阅。

李先生对此不服,于2017410日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镇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行政不作为违法。诉讼过程中,某镇政府辩称,某镇政府动迁安置办于2017330日短信通知李先生可以现场查阅申请公开内容后,动迁安置办工作人员当场将涉案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评估报告等文件材料交付李先生,并告知其因涉案房屋适用协议拆迁,其申请公开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存在,故无法提供。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本案被告某镇政府当然具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原告邮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口头或书面告知原告其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存在,故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系行政不作为违法。最终判决被告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回复。

律师评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第二十四条还明确规定了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最长可延长15个工作日,但应当经负责人同意,同时必须告知申请人。

近几年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常听到的一个词汇。结合本案,扬远律师提醒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作出答复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其主要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行政机关拒不作出答复或答复存在违法,您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进行答复,实现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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