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21-68823283   18516773845
 
出租房屋遭遇行政处罚?律师告诉您权利的边界

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外来人口较多,房屋出租现象较为普遍。然而,扬远律师提醒大家:房屋出租应符合规定,切莫贪图利益而群租,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甚至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

近日,扬远律师在电话咨询过程中遇到这样一则案例:吴先生在上海某区有一套空置的房子,为了对外出租,吴先生就把两室一厅的房子进行了改造,分隔成四间房子。不到60平方米的房子改造后,租给了四户人家,一共七个人居住。

之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一次抽查活动中发现了吴先生分隔成四间并对外出租的情况,告知其违反了相关规定,并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吴先生在一个月内改正上述行为,否则会对其进行处罚。

吴先生不以为然,认为周围很多邻居都是把房子分隔成很多间出租出去的,这种情况应该不违法,区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只是“吓唬”自己,于是并没有整改。一个月后,区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再次到吴先生的房子检查,发现并未整改,于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10000元。

对于这个处罚结果,吴先生表示疑惑和不服,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裁判:

经过一、二审法院判决,最终吴先生败诉。法院认为吴先生将两室一厅的房子隔成四间房子,违反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群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现场检查后有权利要求吴先生整改,但吴先生拒不整改,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吴先生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包括将房屋出租获取收益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上海而言,《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就明确规定了出租居住房屋应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不得按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给他人居住。违反上述规定,很有可能构成所谓的“群租”,并将面临行政处罚。

所以,扬远律师建议您,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一旦触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上海房产律师网 | 邮箱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