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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奔驰失控撞人案判决六年,量刑过低了吗?

2018年7月30日晚上,杭州闹市发生一起严重车祸,一辆奔驰车失控冲撞上路口行驶的车辆和人群,造成5死11伤。经过近一年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2019年7月15日上午,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一出,很多关注此案的网友纷纷表示不能接受,认为量刑过轻,甚至质疑法院的公正。

以下是扬远律师为大家重点梳理的法院审理查明部分与法院认为部分,希望大家可以完整看完法院判决之后再互相交流或表达自己的观点。

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7月30日18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搭乘陈某某,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出发,驶往其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德加公寓东区的住地。

当日19时04分许,陈某驾车沿文一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竞舟路路口欲左转弯时遇红灯,遂停车等候放行。19时05分许,左转弯指示信号灯变为绿灯后,陈某在驾驶车辆左转弯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左侧前后轮先后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

陈某在处置过程中,因慌张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左转弯后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持续加速。当车辆行驶至文二西路竞舟路北侧路口时,陈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的遮阳棚并将在遮阳棚下等候通行的蔡某带倒。之后肇事车辆冲入路口撞到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小型轿车尾部,碰撞产生的散落物致使跟随在小型轿车之后的小型越野客车的挡风玻璃破碎。此后,肇事车辆继续冲向文二西路竞舟路路口西南角,将正在此处等候通行的秦某等十人撞倒,撞击产生的散落物又致使人行道上的石某等二人受伤,撞击还致使停于路口西南侧的一辆小型轿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受损。最终,肇事车辆在冲撞过程中向右侧翻倒,并在受到路边围墙阻拦后停下。

事故造成秦某等五人死亡,蔡某等四人轻伤,罗某等三人轻微伤,石某等四人受伤但未达轻微伤。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认为

陈某交通肇事致五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和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改表现,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对陈某酌情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陈某的行为虽系过失犯罪,但其在闹市区交通肇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故辩护人请求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扬远分析

很多人将其与本月初发生在河南商丘的23岁女子醉驾玛莎拉蒂撞人案进行比较,两起案件存在很大区别,就涉及的罪名来看,杭州这起案件涉及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发生在河南商丘的醉驾案件则属于故意犯罪,案发后警方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3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两者的定罪量刑不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最高法定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犯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所以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在法院认定杭州奔驰车主的行为是过失的情况下,判决结果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只是作为热点案件,法院在判决理由部分进一步阐述此案认定为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会从情感上相对更让大众接受一些吧。至于在交通事故发生率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否应该增加,量刑更加严格后是否能起到积极的正面作用,目前大家也只能期待法律的修改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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