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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一定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吗?

不管是广东佛山男子因未栓绳的贵宾犬被同小区内遛狗时脱绳的金毛犬咬死而动手将金毛犬打死,并将金毛犬主人的父亲打伤。还是大连男子酒后对路遇的被害人吴某使用暴力并强制猥亵。这其中都存在着故意伤害的情况,可是犯罪嫌疑人都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吗?本次扬远律师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

二、主观故意方面不同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重伤或者伤害致死来处理。

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

三、客观行为方面不同

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见一个打一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只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计后果,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四、量刑不同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扬远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采取随意殴打他人的方式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极为相似,因而容易将这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相混淆。

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情节恶劣”归纳了七种情形。因为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都会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在认定情节恶劣时,应当注意两罪在内容上的交叉,选择适用合适的罪名。根据对身体的伤害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和伤害致人死亡四类。

故意伤害罪是指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如果是轻微伤,则不构成本罪。对于寻衅滋事罪而言,如果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应分情况予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等罪,不再适用寻衅滋事罪,也即寻衅滋事罪不包括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如果出现轻微伤的情形,只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有在出现轻伤的情形下,两罪才有选择适用的可能,此时,根据前述两罪的区别,选择恰当的罪名。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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