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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乘客打公交车司机一巴掌,为何被判四年刑?

头条新闻

5月9日,30岁的海南女子陈某某再次受到公众关注。她掌掴公交车司机一案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宣判。法院一审对陈某某判刑4年,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掌掴公交车司机的人受到刑事处罚,网上叫好声一片,但也有人提出疑问:仅仅打了一巴掌就判刑4年,是否量刑过重?今天扬远律师将对此案结合相关法律条款为大家进行解读。

事件回顾

陈某某是海南省屯昌县人。2018年12月27日下午,她在海口市乘坐30路公交车,因为咨询车费问题与司机符师傅发生口角。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符师傅正在驾驶公交车,陈某某站在一旁与他争论。当时,陈某某用手扯下挂在公交车挡风玻璃内的国旗,扔到车门前。两人继续争吵。情绪激动的陈某某突然伸出右手,扇了符师傅脸部一巴掌。符师傅赶紧刹车,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带走陈某某。

有网友质疑该量刑是否太重,从事发时的情形来看,陈某某掌掴司机的确带来极大的公共安全风险。被打的符师傅回忆,当时公交车行驶在城市主干道,时速20多公里,且正处于加速过程;车上有包括老人在内6名乘客。如果车辆出现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定罪量刑依据

依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陈某某掌掴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属于上述条款中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

除了刑法的规定,2019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还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陈某某对司机实施的行为属于“殴打”,危及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案例

无独有偶,本案并非唯一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公共安全无小事。

2018年11月28日,贵州女子吴某坐公交车时因车费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吴某动手掌掴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与人行横道护栏碰撞,有乘客倒在车厢地板上受伤。近日,毕节市七星关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吴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吴某自首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8年12月,上海浦东一来沪女子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造成公交车辆失控与路边车辆相撞,因为这次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的冲动之举梁某某已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触犯了刑法就在近日她的落户资格已经取消,而更严重的法律后果还在等待着他。

2019年5月8日上午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公开一审审理了此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吕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扬远观点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去年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

重病用猛药。对于这种严重危害无辜民众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绝对不能姑息迁就。只有从严惩治,才能达到法律的社会效果。同样,主流媒体对此也要正面发声,正面引导,而不是居心叵测进行诱导。

司机的职责是安全地将乘客送往目的地,而乘客们的义务是切勿影响司机驾驶,珍爱生命,文明乘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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