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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析法: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法律分析

有一个说法一直流传,最赚钱的项目都在刑法书上写着呢,虽然是一句玩笑,但的确有相应的道理。最近多地爆出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导致的事故,很多相关责任人也都被法院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为制假售假牟取暴利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本文将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展开讨论。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定义

依据《刑法》第140条至第149条, 假冒伪劣商品除了特指的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8类商品是特殊约定以外,其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假冒伪劣产品销售5万元以上就可以定罪。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不属于上述8类商品,但的确属于以次充好和冒充合格产品,且实际销售金额少则数十万、多则上百万,明显构成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法院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没有问题。但是有些读者可能会有疑问,觉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存在欺诈行为,那么这类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虽然均可以表现为“骗”的形式,且均可能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但前者表现为民事欺诈,后者才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具体可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交易意图。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也实际存在交易行为,只是交易时隐瞒了产品的质量情况,属于瑕疵履行行为。而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根本没有交易意图,只是借“交易”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实质是虚构骗局、诱人上当。

2、标的物的性能和价值。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行为人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具有约定标的物的基本属性,只是品牌上存在区别或在质量上存在瑕疵,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成本,其目的是赚取差价、谋取暴利。诈骗罪中,行为人只是以进行“交易”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并不想发生真实的交易,即使进行了所谓“交易”,使用的“标的物”与约定的标的物往往没有实质上的联系,或者形式上有较大差距,几乎都是毫无价值或者没有任何成本的东西。

3、欺骗的程度和受骗的原因。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被害人仅仅是因为对商品本身的质量、性能等产生了错误认识而进行了商品交易,往往遭受欺骗的程度较轻。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诈骗数额往往不限于产品本身的价值,而是通过虚构骗局的方式使被害人脱离物的本身生产了脱离实际的认识,极易给被害人的财产权造成巨大侵害。

4、对市场秩序的影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除了侵犯到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外,还会损害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诈骗罪则是单一客体。因此还可以从该种类型的销售行为是否存在于正当的商品交易领域,是否会对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合法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造成侵害等角度来进行区分。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关系

另外也有一些读着可能会认为,在制假卖假过程中,将其他公司的商标直接贴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是否构成《刑法》第213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某些售假行为的确已经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质要件,但因为假冒注册商标实质是为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盈利所实施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虽然我国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但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所以两相比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比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更重,法院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一罪论处没有问题。

最后,消防产品是非常重要的消防工具,是消防救援行动的基本保障,各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着实可恶,一旦在实际救援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的损害可远远不是金钱所能衡量的。对于假冒伪劣产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假冒伪劣工作的重要意义,既要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治理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发布消费预警提示;也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打击所有的制假售假行为,让所有的消费者都能安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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