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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保,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从节约用工成本的角度出发,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发生工伤后因为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引发纠纷。那么问题来了,未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劳动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案情简介

委托人邱某2014年12月30日起与某公司(下称为A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在A公司下属的酒店处担任前台一职。2016年1月2日,邱某在值夜班期间被客户殴打受伤,并住院治疗。经浦东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构成工伤。经鉴定,邱某构成九级伤残。另邱某在职期间,用人单位琼达公司未给其办理缴纳社保。

法院裁决

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仲裁庭与法院均认为邱某与A公司签有书面劳动合同,邱某所受伤害已以A公司名义认定为工伤,而A公司未为邱某依法缴纳社保,且工伤待遇的负担不考虑工伤职工的过错,故邱某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应由A公司承担。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到底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这点毋庸置疑,要。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就算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工伤职工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依旧要由用人单位支付。

再者,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为劳动者参保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为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所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律师建议:工伤保险属于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加了用工成本,但是同时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进而减少因工伤赔偿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切记,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法律不可能放任任何人在享受其应有的权利时逃避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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