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21-68823283   18516773845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如何赔偿?

具有一技之长的离退休人员因为有丰富阅历和工作经验,经常会被用人单位返聘或者高薪聘请,特别是在一些技术性和经验性的行业中,聘请经验丰富的离退休人员进行技术性指导会使工作事半功倍。离退休人员为聘用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双方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什么关系,企业在此类事件究竟该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

张先生退休前在某单位担任操作工长达二十余年,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正因如此,在张先生正式退休后,单位决定将其返聘继续发挥余热。然而某一天,张先生在参与一台设备的调试过程中,因工友没有发现张先生而启动设备,造成其左手掌骨骨折。事发后,单位立即将张先生送至医院接受治疗。这次事故造成张先生左手四指丧失功能,整个左手几近残疾。

病情稳定的张先生,找到了单位要求予以适当的赔偿。但是,单位却一反常态,以张先生属于退休人员不构成工伤为由,拒绝予以赔偿。张先生经过咨询律师,决定通过诉讼方式向单位主张赔偿。并在立案后申请进行鉴定,经鉴定张先生构成五级伤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作为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与单位之间不再形成劳动关系。但是,这并不代表单位对张先生的受伤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张先生在退休后依旧为单位提供劳务,此时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受我国民法调整。

据此,法院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令单位支付张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护士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0余万元。

律师解读: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工伤是劳动者在劳动的时候受到的伤害,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工伤负责。工伤的主体必须是劳动者。

故退休返聘人员在为单位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是不能申请认定工伤的,但单位需要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当然如果其中雇员自己也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实际生活中,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还应注意区分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是否成立雇佣关系主要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据此支付对方相应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方义务帮忙,另一方不支付报酬的情形下,此时的法律关系往往属于帮工而非属于雇佣。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由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上海房产律师网 | 邮箱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