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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并非车主,谁来为事故“买单”?

扬远律师在日常电话咨询中常遇到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其中比较典型的问题是:机动车驾驶人并非车辆所有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承担责任?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吗?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驾驶人呢?今天,扬远律师结合一则典型案例为大家略作分析。

案例简介:

201761日下午,驾驶机动车的胡某在本市松江区行驶过程中,不慎与骑电动车的李某相撞,导致李某腿部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曾两次住院治疗,仅医疗费就花去数十万元。后经鉴定,李某构成八级伤残。经查,胡某并非肇事机动车的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为胡某的亲属蔡某。蔡某为肇事机动车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面对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巨额经济损失,李某多次找驾驶人胡某和车主蔡某协商损失赔偿问题,但胡某认为车辆投保有交强险,要求李某找蔡某通过保险公司索赔;蔡某认为事故发生时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胡某,胡某也被认定对事故发生承担全责,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全应由胡某一人承担。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决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将胡某、蔡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系为肇事机动车承保交强险的主体,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侵权人的损失仍有不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胡某对事故承担全责,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蔡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胡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系典型的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时,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第一,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应当为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因此,一旦因交通事故引发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责任。

第二,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驾驶人作为机动车的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通常被认定为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在于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以上三者承担责任的顺序是什么?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的较为明确,基本规则为: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经过上述分析,相信您对上述问题一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扬远律师建议您:在维权过程中应当首先确定责任主体,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士,以及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各类侵权纠纷的处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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